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Р8.0.7一、二类城市主要水厂的供电应采用一级负荷。一、二类城市非主要水厂及三类城市的水厂可采用二级负荷。当不能满足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Р8.0.8生产构筑物应配置必要的在线水质检测和计量设施,并设置与之相适应的控制和调度系统。必要时,水厂可设置电视监控系统等安全保护设施。Р8.0.9并联运行的净水构筑物间应配水均匀。构筑物之间宜根据工艺要求设置连通管或超越管。Р8.0.10水厂的主要生产构(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应通行方便,并设置必要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Р8.0.11水厂内应根据需要,在适当的地点设置滤料、管配件等露天堆放场地。Р8.0.12水厂建筑物的造型宜简洁美观,材料选择适当,并考虑建筑的群体效果及与周围环境的协调。Р8.0.13寒冷地区的净水构筑物宜建在室内或采取加盖措施,以保证净水构筑物正常运行。Р8.0.14水厂生产和附属生产及生活等建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Р8.0.15水厂内应设置通向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的道路,可按下列要求设计:Р1水厂宜设置环行道路;Р2大型水厂一般可设双车道,中、小型水厂可设单车道;Р3主要车行道的宽度:单车道为3.5m,双车道为6m,支道和车间引道不小于3m;Р4车行道尽头处和材料装卸处应根据需要设置回车道;Р5车行道转弯半径6~10m;Р6人行道路的宽度为1.5~2.0m。Р8.0.16水厂排水宜采用重力流排放,必要时可设排水泵站。厂区雨水管道设计的降雨重现期宜选用1~3a。Р8.0.17水厂排泥水排入河道、沟渠等天然水体时,其悬浮物质不应对河道、沟渠造成淤塞,必要时应对排泥水进行处理,对所产生的脱水泥渣妥善处置。Р8.0.18水厂应设置大门和围墙。围墙高度不宜小于2.5m。有排泥水处理的水厂,宜设置脱水泥渣专用通道及出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