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编制城乡规划,必须充分认识我国长期面临的资源短缺约束和环境容量压力的基本国情,认真分析城镇发展的资源环境条件,推进城镇发展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朝着,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Р第五,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坚持“先规划后建设”,是《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这是根据我国城乡建设快速发展的实际,从保障城镇发Р展的目标出发而提出的。坚持这一基本原则,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法定的事权,及时制定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的实施管理与监督;二是要严格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保证法定规划的严肃性;三是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充分发挥法定规划对土地使用的指导和调控,促进城乡社会有序发展。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四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上述各条款分别从开发区和城市新区设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许可等各方面,进一步阐明了“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Р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Р解读:本条是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保障的规定。Р城乡规划在编制、审批、实施、监督的各个环节都必须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如城乡规划的编制,需要进行大量调查研究、分析整理、绘制彩图、文案写作等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