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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释义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78 |  大小:107KB

文档介绍
的规定,我国的毗连区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宽度为十二海里的一带海域。我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我国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根据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的规定,我国的专属经济区是我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二百海里;我国的大陆架,是我国海域以外依据我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至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缘的距离不足二百海里,则扩展至二百海里。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的规定,我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主权性权利,有权保护和保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海洋环境及其资源。Р这里所指的“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主要是指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建成投产后运行阶段和服务期满后,对其周围的大气、水、土地、森林、草原、生物等环境要素可能带来变化。这里的“项目”,是指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国有经济、城乡集体经济、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个体经济和其他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等各类建设活动。Р三、本条还明确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范围,即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Р我国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确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后,主要适用于建设项目,即主要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是,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某些规划,相对于具体的建设项目来说,实施后对环境的影响更大、更持久,范围更加广泛。如果有关政府和政府部门在提出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规划时能够慎重考虑相关的环境影响,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不仅可以防止其可能带来的环境破坏,也可大大减少事后治理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社会矛盾。目前在国际上,有的国家已经开始开展了以有关政策、规划为评价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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