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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释义 主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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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长工作。[ 释义] 本条规定行长负责制。目前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中国人民银行是否设理事会或董事会的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是根据我国的国情以及建国以来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机构的情况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的工作。”行长负责制是指,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在银行中处于中心地位, 起中心作用, 对银行全面负责。行长负责制是一种个人责任制。但行长负责制又不同于一般工人、职员和干部的个人岗位责任制, 而是一种首长负责制。实行首长负责制, 在我国宪法中已作了明确规定, 即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镇长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对于中国人民银行来说, 实行首长负责制, 就是实行行长负责制。银行行长负责全面工作, 银行的副行长在行长的领导下, 按各自的分工协助行长工作,对行长负责。银行行长与银行副行长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释义] 本条是对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规定。本条作了修改,增加了第二款。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 是为了更好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于如何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 在当初制定中国人民银行法时, 存在较大的争议。有的同志认为, 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很有必要, 有利于民主、科学决策。作为金融大法的中央银行法, 应当对货币政策委员会的性质、职责、组成、工作程序以及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关系等重要内容作出规定,以确立其应有的法律地位。有的同志认为,从金融改革的实际出发,货币政策委员会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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