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移交。Р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Р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Р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Р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薄,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Р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领导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Р因特殊情况,交接工作确需共同工作一段时间逐步交接的,经主席办公会同意,可有交接双方共同工作完成过渡,未移交前,不得离职。Р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Р流动资产Р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借出款、应收款项、库存物品等。Р在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时,应当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现金支付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Р(一)业务接待;Р(二)个人劳务报酬;Р(三)根据国家制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Р(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Р(五)短期借款;Р(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Р(七)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Р(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Р第六十六条财务人员在办理有关现金收支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Р(一)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Р(二)支付现金,可以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