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在市场监管领域的生动写照。Р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权的内容、承担主体和行使程序等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可归结“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最为首要的是遵守宪法和法律,并由此派生出“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优先原则”。具体到商事制度改革,首要一点是坚持改革于法有据,即通过立法、修法等合法方式,为改革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在此基础上,“四个谁”Р原则应由一定位阶的法律按照合法性原则的要求予以规范。Р 合理性原则主要因行政裁量权而存在。作为贯穿行政法领域的基本准则,合理性原则当然约束行政权的内容、行使主体和行使程序等。在行政权设定方面,政府可管可不管的事项,完全可以交给市场或社会,从而合理地界定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这恰恰照应了“四个谁”原则第一层次的第一方面。在某一行政部门内部划分审批和主管机关,实际上体现了合理性原则的要求。当然,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行政权的实际行使更要遵循合理性原则,做到不专横、不滥用。Р适用“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应注意几个方面Р 在适用范围上,“四个谁”原则目前主要针对商事制度改革涉及的市场监管领域和部门,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过程中应逐步体现“四个谁”原则。Р 在适用程度上,“四个谁”原则虽然强调事中事后监管,但其本源在于对政府和市场关系的界定以及行政权的配置。也就是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十分重要,但切不可因噎废食丢掉事前规制。Р 在适用限度上,凡原则均有例外,实践中难免存在某一机关负责审批另一机关负责监管的情形,从而造成“谁审批、谁监管”中前后“谁”的不一致。Р 在适用效能上,“四个谁”原则的充分执行,在于切实贯彻行政法治原则,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清单管理模式做到审批与主管的紧密对接,避免出现冲突,最大化地运用有限的行政资源实现更高效的监管。Р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市场监督管理学会常务理事湛中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