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如发生内部人员及外来人员的安全事故和人身财产损害,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Р10.27、乙方驻地临建设施场地、材料加工场地应当按照甲方批准的规划和要求,并做到场地硬化和达到文明施工条件,费用由乙方自理。Р10.28、工程完工后,乙方施工部分遗留的问题,乙方应积极主动的进行处理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如遗留问题乙方不能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处理,甲方有权单独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从乙方质保金中扣回。Р10.29、乙方必须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7 日内完成人员、设备退场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视为乙方违约,每延期一天赔偿甲方违约金10000元人民币。Р十一、乙方人员管理、民工工资和人身保险Р11.1、乙方工作人员及民工使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Р11.2、乙方进场人员必须与合同中约定的岗位人员一致,进场时必须携带所有技术职称证书、特殊工种操作证、身份证等原件,接受甲方检查,上述证件复印件留存甲方至施工结束。未经甲方批准,乙方私自更换人员,视为违约,应向甲方支付下述金额的违约金:施工队长及技术负责人5万元/人次,其他主要人员1万元/人次。若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所列人员不能到场,经甲方同意可以更换人员,但要求更换同级或以上资质人员。所报主要人员(施工队长、技术负责人、各专业工程师)进场后,不得擅自离开工地,离开工地1天内以口头向甲方请假,1天以上的必须书面向甲方请假,并指定临时代理人,经同意后,方可离开。若主要人员擅自离开工地,乙方承担每人每天2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甲方对乙方不称职的主要人员有权提出更换,施工队长在本合同期内,严禁兼任其他项目的施工队长,否则按私自更换人员处理。Р11.3、乙方在接到下达开工令后3天内,必须按照11.1条的规定进场,进场人员需参加甲方组织的岗前培训以及地方政府对乙方人员的强制性培训,费用由乙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