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Р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Р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Р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Р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Р 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Р 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Р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Р第三章执业规则Р 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Р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Р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Р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Р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Р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Р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Р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Р 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