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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研究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5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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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短,直接影响到了经营者的收益[4]。Р 2.4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难以被约束水利设施具有自然垄断性,经营者的违规行为难以被限制。由于依靠正常的灌溉供水难以获得收益或获得收益不能满足经营者的期望时,很多经营者往往把经营重心放在水面养殖等项目上,放松了对田间输水管道、输水设备的维护与保养,而其他人却很难对此行为进行有效地约束和限制。更有甚者,通过供水垄断,经营者违规牟取暴利,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7]。Р 3结论与建议Р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既不是完全的私人物品,也不是纯粹的公共物品,而是介于二者之间的准公共物品。对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既不应把它看作纯粹的私人物品,认为是农民自己的事,放任不管,任其自生自灭;也不能作为纯粹的公共物品,公权力介入太多。政府应当制定恰当的制度和原则。如果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来处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产权或经营权就应当归于经营者,但这是不合理的,会形成局部垄断。用水户处于弱势地位,难以与经营者相抗衡,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是农田附属设施,因此,应将其作为农田的一部分看待,其所有权,至少是经营权和使用权,不能和农田剥离,应归属于农田,随土地流转。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经营权与土地经营权一体,以此来防止垄断的形成。在此前提下,由用水户自主决定,是否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维护责任发包给专业的水利服务公司。发包后,如果服务公司不能提供满意的服务,用水户可随时更换。产权反映的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因为围绕某种稀缺资源的使用所引致的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关系[9],这些关系决定了社会主体在资源使用过程中的地位和权利[10]。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应当进行切实可行的制度设计,努力提高农民的参与意识,使广大农民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切实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Р :李一凡刘福胜:安徽农业科学 2016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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