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每日食物(食物加水)中放射性同位素的限制摄入量,按照相应同位素在露天水源中的限制浓度(居里/升)与2.2(升)的乘积计算确定。Р 第25条生活用工业产品和农业经济作物中放射性物质的含量,不应使广大居民所接受的照射超过为其所规定的限制剂量当量。Р 第四章放射性物质污染表面的控制水平Р 第26条操作放射性物质的工作人员的体表、衣物及工作场所的设备、墙壁、地面的表面污染水平,应控制在表5所列数值以下。Р 表5Р────────────┬───────────┬────────────Р污染表面│α放射性物质污染│β放射性物质污染Р │(粒子数/100平│(粒子数/100平Р │方厘米·2π·分) │方厘米·2π·分)Р────────────┼───────────┼────────────Р手、皮肤、内衣、工作袜│ 100 │ 1000Р────────────┼───────────┼────────────Р工作服、手套、工作鞋│ 500 │ 5000Р────────────┼───────────┼────────────Р设备、地面、墙壁│ 3000 │ 30000Р────────────┴───────────┴────────────Р 注:①手、皮肤、内衣污染时,应及时进行清洗,尽可能清洗到本底水平。其它表面的污染水平超过表5数值时,应进行清洗。设备、地面、墙壁经仔细清洗后仍不能去污时,对其固定性污染,经防护人员检查同意,控制水平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表5的5倍。Р ②按三区原则布置的工作场所,第二区的表面污染除手、皮肤、内衣、工作袜外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表5的5倍。Р ③最大能量小于0.5兆电子伏特的β粒子,其表面污染的控制数值可为表5的3倍。Р 第27条放射性工作场所相邻地区的有关车间(或房间)内,设备与地面的污染水平不应超过表5所列数值的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