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加纳矿产和矿业法703法案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56 |  大小:165KB

文档介绍
矿权,或者记录、文件和其他信息所涉及的该区域的任何矿权在交替中,根据第19款和63款规定的记录、文件和提供的其他信息将被视为机密,且在未得到持有者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不能被泄露。Р(2)根据第(1)条,第19款和63款规定的记录、文件和报告应在支付规定费用的情况下接受公共的监督并可复制。Р(3)本款不限制以下几种情况的机密信息披露:Р(a)基于本法案的目的或某一法令的必要披露;Р(b)为执行本法案或某一法令的目的;Р(c)收到机密信息的矿业委员会的咨询专家或是部长授权的官员。Р(4)基于本款收到披露信息的人有义务视该信息为机密。Р*信息版权Р21.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第19款和63款规定的有关文件、记录和信息的版权应自有关文件、记录和信息获得日起转让并属于国家拥有,根据20(2)款规定受公共监督。Р资源使用税、租金及费用Р*申请费Р22.申请者对矿权的申请,须按规定缴纳费用。Р*年度地面租金Р23.(1)矿权持有者须按规定缴纳年度地面租金。Р (2)年度地面租金必须付给土地所有者或土地所有者的继承人和转让人。若矿权所在地为凳子土地,则年度地面租金须依据《凳子土地管理局法(1994年)》(第481号法律)支付给凳子土地管理局。Р*年度矿权费Р24.矿权持有者须按规定向加纳矿业委员会缴纳年度矿权费。Р*资源使用税Р25.开矿租约、限制性开矿租约或小规模开矿许可证的持有者须按其开矿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向国家缴纳资源使用税,税率是其营业收入的5%。Р争议解决方式Р*争议的解决Р27.(1)若矿权持有者就本法项下的任何事宜与国家存在争议,双方须努力协商,通过争议解决程序达成协议。Р(2)若争议的一方是加纳国民,且争议未能按照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在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之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之内解决,则争议提起方可依据《仲裁法(1961年)》(第38号法律)或其他相关法律将该争议提交仲裁裁决。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