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本文件若涉及具体品牌、型号、产地的产品,仅作为衡量技术水平与项目实施质量的适用参考基准,供应商可通过比照此参考基可以同档次、性能更优或更合适的同类产品替代,但必须经采购人谈判小组技术审定通过后方为有效。Р1.17本文件所有涉及知识产权的产品、设计、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供应商必须确保采购人拥有其合法的、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并免受任何侵权诉讼或索偿,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供应商承担。Р1.18谈判有效期:Р(1)谈判有效期是指采购文件所规定的谈判截止期后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就本项目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及授予合同,供应商不得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做出修改,并且以谈判保证金进行担保。Р(2)特殊情况下,集中采购机构可于谈判有效期期满之前,要求谈判供应商同意延长谈判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不同意或拒绝延期的供应商将视为自动放弃谈判资格,其谈判保证金将予以退还。Р(3)本项目从谈判之日起,谈判有效期为60天。成交供应商有效期延续到项目验收通过之日。Р1.19采购文件中所规定的“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的、打印的或印刷的通讯,包括信函、电报和传真。Р1.20谈判文件所指的公章必须为企(事)业法人公章,且与谈判供应商名称一致,不能以其它业务章或附属机构章代替。需签名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全权代表亲笔签署。Р1.21日期、天数、时间:未特别说明的,均为公历日(天)及北京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Р1.22采购文件中的标题或题名仅起引导作用,而不应视为对采购文件内容的理解和解释。Р二、供应商资格要求Р2.1、国内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或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的独立企业法人单位,并具有从事本项目的经营范围和能力。Р2.2具有林业部门颁发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Р2.3具有检察机关出具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