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备的集团化组织,分工精细,各阶段行为相对独立,认定共同犯意难。另外,诈骗团伙在被查获时,证据比较完善的是最后一次诈骗活动,而此前的诈骗行为,即使查到被害人,也难以理清诈骗的对应关系,难分清主从犯各自犯罪数额。因此对于主犯的犯罪数额及从犯的犯罪数额、地位如何认定成为难点。Р 为解决上述难点,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首先要高度重视电子证据。电信诈骗犯罪分子通常采用远程控制的犯罪形式,犯罪分子与被害人之间不直接接触,因此电子证据在此类案件的侦破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些电子证据通常表现为诈骗录音、通讯记录、转账记录、服务器日志、电子文档等形式,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对于这些电子证据的提取、保全、备份工作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事实的认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应注意电子证据的取证程序的合法性与规范性,确保电子证据被有效采纳。其次,在共同犯罪的认定及犯罪方式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出台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犯罪方法手段纳入定罪处罚范围,对于拨打的次数达到500次或者发送诈骗信息达5000条的,但是尚未有证据发现其已诈骗成功的,也进行定罪量刑,以弥补电信诈骗犯罪调查取证的困难和不足,但是对于电信诈骗的上下游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仍显不够。对于上游犯罪行为,如电信诈骗行为一般都会通过非法获取受害人电信或银行账户的信息资料,冒充公检法的工作人员来进一步实施诈骗行为,其方法手段行为可能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招摇撞骗罪等;对于下游犯罪行为,如诈骗犯罪分子通过地下钱庄将赃款汇往国外,则地下钱庄的汇款行为,就有可能涉及到洗钱罪、非法经营罪等。如果能够加强对上下游的查处,针对电信诈骗手段、方法进行有力打击,限制诈骗犯罪分子利用这些犯罪手段,也是有效打击电信诈骗活动的一种方法。Р :秦健琳: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