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的管理、维护措施已得到落实。Р7.2 任务与工作程序Р7.2.1 行政验收应按以下程序执行:Р a)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材料,受理验收申请。Р b)听取技术评估机构的技术评估汇报,确定行政验收时间。Р c)召开预备会议,听取建设单位有关验收准备情况汇报,确定验收组成员名单。Р d)现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及其运行情况。从水土保持设施竣工图中抽取重点工程和重点部位,现场查勘不同防治区和主要防治措施的质量、数量、防治效果、生态与环境状况等。Р e)查阅有关资料。Р f)召开验收会议,可按以下程序进行:Р 1)宣布验收会议议程。Р 2)宣布验收组成员名单。Р 3)观看工程声像资料。Р 4)听取建设单位的“工作总结报告”和“技术报告”。Р 5)听取施工单位“施工总结报告”。Р 6)听取监理单位“监理总结报告”。Р 7)听取监测单位“监测总结报告”。Р 8)听取技术评估单位“评估报告”。Р 9)会议质询。Р 10)验收组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落实遗留问题处理责任及核查单位;Р 11)宣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意见”。Р 12)验收组成员在“验收意见”上签字。Р7.2.2 如果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验收组应停止验收,待处理完毕后再组织验收。Р7.2.3 验收合格的项目,应有验收主持单位印发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格式参见附录G),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Р7.2.4 行政验收中发现的遗留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改,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Р7.2.5 验收意见应准确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的水土保持设施的质量结论应确定为合格。建设单位和工程参建单位可依据有关评定标准,自主决定参加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示范工程等奖励或荣誉证书的申报。Р7.2.6 建设项目通过水土保持专项验收后,建设单位还应注重水土保持设施的管护和修复工作,确保水土保持设施的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