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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传统法律中天理、国法、人情的辩证关系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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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差异性对待。我国传统法律中的“准五服以治罪”正体现了这一责任。“准五服以治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远近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顶罪量刑的依据。具体原则是:服制越近,即血缘关系越亲,卑犯尊的处罚越重,尊犯卑的处罚越轻。如果服制越远,则表明血缘关系越疏远,这种情况下,卑犯尊的处罚越轻,尊犯卑处罚越重。法律对不同的血缘关系引起的社会危害性的差异做出不同的规定,是我国传统法律对于“天理、国法、人情”的辩证思考。Р 五、天理和国法的辩证关系Р 夏朝的统治者就已经开始声称自己是天的代言人,将王命说成是天命,将国法说成是天理。商汤出兵讨伐夏桀时借用“天”的名义,周武王讨伐商的时候同样以“天”的名义。古代统治者以上天的代言人自居,制定的法律也是代天行罚。新的朝代的建立,统治者往往要把朝代的更迭与天命联系起来,让国法以天理的面目出现,使所有的国民被蒙蔽在一种臆造的天命之中,从而达到统治者以天命来统治臣民的最终目的。Р 六、天理、国法和人情的辩证关系Р 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天理、国法、人情”的六字箴言体现了我国古代人民对法制建设的深入思考:对于立法来说,良好的法律必须要合乎天理、顺乎人情,才能被社会公众自觉地接受并且自愿地遵守;对于执法来说,公正的执法应该是上不悖天理、中不负国法、下不逆人情,才能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否则,国法就会成为一纸空文,甚至由于“因法害理”而为人们所抵触和抛弃。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的和谐一致,以及所体现的天理人情的贯通,道德与法律的融合,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天理与法结合使法获得了空前的权威;法与人性结合,使法易为人所接受,这样一种法文化是中国法律发展的主要特色。中国古代传统法律就将“天理、国法、人情”这三个要素区别理解又相互贯通,正是这样一种辩证思想,使中国两千年的法制平衡发展屹立于世界之林。Р :李扬:人间 2016年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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