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Р变更建筑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事项应提供以下相应材料:Р1、《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建设用地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Р2、建设项目涉及环境影响的,须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Р3、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民航、机场、交通、水务、农林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产业用地的,需提供产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原件);Р4、原已取得的《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Р5、如已办理施工图报建或规划验收的,须提供《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Р6、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核原件);Р7、已批准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Р8、变更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Р9、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提供权利人同意变更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Р填写说明:Р1请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清晰,方便阅读,不允许涂改;Р2申请人的名称请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批准文件上登记的全称填写;Р3有关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务请真实准确,以免无法及时联系,造成不必要的延误;Р4请认真选择和填写申请表的有关事项,以便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及时、准确地进行审理;Р5本表所列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备核;Р6如申请项目为涉密项目,请在申请人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一栏中予声明并提供相关主管部门书面意见;Р7若有疑问,请向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行政服务窗口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