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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80KB

文档介绍
道≥1m,纵向设置的落地式牌匾高度不应超过7m,且不应超过建筑物高度的1/2。落地式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表3的规定。Р表3落地式牌匾标识尺寸表Р设置场地宽度(m)Р高度(m)Р宽度(m)Р占地面积(m2)Р≤10Р≤3Р0.8Р1Р10~20Р≤5Р1Р1.2Р≥20Р≤7Р1.2Р1.5Р     注:设置场地宽度是指在自身红线范围内,建筑物外墙面到与之平行的最近的人行道之间的距离。Р     第十六条  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含楼、大厦、公寓、家园、花园、别墅、城、广场等),应当按照地名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物名称设置。Р第三章  机动车车身标识Р     第十七条  在机动车车身外喷涂、粘贴单位名称、企业标志、电话、地址、网址等标识的,字迹应当端正,字号大小不得大于车身高度的百分之十,字迹和标识颜色面积不得大于车身主体颜色面积的三分之一,不得改变车身整体颜色。Р     第十八条  机动车车身标识不得设置在车窗玻璃、前后风挡玻璃。Р第四章  其他规定Р     第十九条  牌匾标识的设置单位应当加强对牌匾标识的日常维护管理,发现牌匾标识出现结构性损伤、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安全和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清理、维修或者更换。Р     第二十条  牌匾标识的使用单位或商户自身应当每年定期对牌匾标识进行安全技术检测,定期向属地街镇提交牌匾安全检定或自检报告,保证其牢固安全。因使用单位或商户自身维护管理不善导致牌匾标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使用单位或商户自身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Р     第二十一条  牌匾标识的设置单位出现搬迁、退租、变更、停业等情况,应当及时自行拆除原设置的牌匾标识。Р     第二十二条  牌匾标识的设置技术标准参照《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DB11/T 243-2014)及《牌匾标识设置规范》(DB11/T 1183-201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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