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厕所指示牌、售票处指示牌、安全须知牌等,特殊部位的标识可增设发光或反光功能。5.1.2售票处应于建筑正面上方设置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于专用窗栏处标出营业起止时间、票价、减免政策说明。5.1.3景区出入口应于显著位置设置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景区介绍牌(或全景导游图)。5.1.4游客中心应于显著位置设置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5.1.5游览线路岔路口应设置通往各景点、服务设施、出入口的方向导引牌。5.1.6景点应于显著位置设置景点介绍牌(或区域导游图)。5.1.7购物点、餐饮点、厕所、医务室、公共电话亭、服务咨询和质量投诉点等服务设施,应于显著位置设置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5.1.8山体、水岸边、电动或机械游乐设施、强电设施、高温设施、游览线路狭窄处、高台或地下设施,以及需要向旅游者作安全提示处,应于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提示牌。5.1.9景区边界应于显著位置设置景区界线标识牌。5.1.10非游览区域应于显著位置设置非游览区域标识牌。5.2文物保护景点历史古迹、古今重要建筑等文物保护区域和景点,设置标识牌应同时遵循国家相关法规。5.3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处需在显要位置设置无障碍标识,并视功能提供相关使用说明。第六章 导览标识系统的管理6.1旅游景区内各类导览标识的规划、设计、制作、安装程序一般由旅游景区委托具有相应国家资质的专业机构实施,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严格执行相应的专业技术标准。6.2外文文字审校导览标识使用的外文文字须由北京市规范公共场所英语标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可的外文翻译机构统一审核后,方可交付使用。6.3日常维护旅游景区应定期进行巡视和维护,使导览标识安全、整洁。标识出现断裂、歪斜、倾覆等安全隐患,或者出现破损、污迹、腐蚀和严重褪色的,须及时维修、更新,保证标识的正常功能。6.4临时标识因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在规划外临时设置标识牌的,应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