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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手册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20 |  大小:120KB

文档介绍
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Р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Р十三、串通投标Р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Р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Р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Р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计委令30号)Р第四十六条: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Р(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Р(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Р(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Р(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Р第四十七条: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串通投标:Р(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Р(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Р(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Р(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Р(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Р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89号)Р第三十一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Р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Р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Р4、《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35号)Р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不得出卖、转让其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不得故意抬高或压低报价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Р十四、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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