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无关的工作。Р接受单位:指接受人力支援的部门或车间,也就是提供大工工作机会的部门或车间。Р4.大工申请Р以下情况时,各部门/车间可以申请大工:Р4.1各部门有临时任务需要人力支援时;Р4.2 因生产任务紧张,需要从其它车间借用人力赶抢进度时;Р4.3因产量不足预计部分员工的当月工资不足最低保障工资时,生产部可与相关部门协商安排大工。Р5.审批流程Р5.1各部门/车间有人力支援需求时,须填写《大工申请单》。Р5.2生产部为保证员工最低工资而安排大工时,如在生产部内部安排的由员工所在车间提出申请,如需向其它部门协商寻求大工的,由生产部申请接受单位会签。Р5.3大工工时一次性申请在24小时以内或月累计工时在80小时以内的,由部门经理批准。一次性申请大于24小时不足40小时的或累计工时大于80小时不足120小时的由分管副总批准。超出上述限量的由常务副总批准。Р6.工资结算Р6.1从事大工的员工考勤由接受单位负责。工作结束时接受单位应在《大工人员考勤表》中如实写明实际发生工时,提交给生产部作为结算依据。Р6.2大工结算以小时为单位,每小时单价5.25元。大工单价将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及社会物价状况适时调整,调整时以本文件补充规定方式发布。Р6.3每月5日前生产部将上月发生的大工进行统计汇总形成《月份大工清单》并附上当月所有《大工申请单》交财务部。Р7.其它Р7.1大工申请单必须写明大工工作内容。Р7.2各部门/车间必须视需要安排大工,不得“无中生有”。Р7.3大工工时必须如实提报,不得多报、虚报或开立“人情工时”Р7.4被安排大工的员工必须服从分配,积极完成,不得挑肥拣瘦。对于拒不服从调配的员工,将根据《奖惩管理规定》予以处罚。Р7.5新产品试制涉及大工的,根据《新产品试制报酬管理规定》执行。Р8.本文生效日起QA-01-07《厂务工暂行规定》作废。Р编制/日期Р审核/日期Р批准/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