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疏散救护人员;Р6、是否依法配置消防设施、器材,保持完好有效;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Р7、供氧站、高压氧仓、胶片室、药品库房、炉房、发电机房等重点部位是否明确管理人员,行重点管理;Р8、电器线路敷设是否规范,否定期检查维护;Р9、消防控制室是否实现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Р10、是否对所有员工(包括非正式职工、实习生、进修生等)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员工是否了解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是否会报火警、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Р11、是否建立微型消防站,确保一旦发生火灾;已建立的微型消防站确保在3分钟内形成第一处置力量到场扑救。Р第十二条县卫生行政部门在消防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立即或期限整改;被检查单位接到交办(督办)单后,应立即制订办理方案或整改方案,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告以书面形式经主要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后反馈给局组织人事科,由局组织人事科及时报告给局分管领导、联系领导和局主要领导。对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落实交办(督办)情况,由局组织人事科组织进行跟踪再督查。对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或隐患不及时整改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卫生行政部门则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Р第十三条开展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的教育培训,加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控制室人员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落实每半年一次的员工消防培训教育。Р第四章工作奖惩Р第十四条县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医疗卫生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表彰先进、通报不足。Р第十五条消防安全管理列入单位评先、评优的考核范围。因工作不到位,引起火灾事故的,取消单位年终评先资格,对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作出相应处理。Р第十六条对消防安全措施不落实、日常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县卫生行政部门则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措施,责令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