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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电子商务立法的不足及建议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83KB

文档介绍
,邀约承诺的撤回撤销一般非常困难。笔者认为,考虑到中国传统人们已经形成了习惯的交易方式,可以规定: 1、被邀约人应给与邀约方反悔的时间(由法律具体规定),此时期能够撤销邀约;2、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只要该行为不会造成对方的任何损失或不便,并得到对方的许可,邀约或承诺就可以撤回。Р (三)《刑法》方面Р 电子商务及网络技术的发展产生了许多新的计算机犯罪的种类,及时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认定并提出具体的制裁措施才能有效的打击并威慑计算机犯罪。所以,有必要在刑法的修订中,增加一些新的计算机犯罪的类型,其中应增加:盗用客户网上支付账户的犯罪;伪造并使用网上支付账户的犯罪;盗用客户电子商务身份证进行诈骗的犯罪;侵犯电子商务秘密的犯罪;不正当方法从自动取款机设备或收费设备取得他人财物的欺诈罪。此外,还可以将电磁纪录增列为盗窃罪的客体加以保护。Р 总而言之,笔者认为,中国应制订与电子商务发展密不可分的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以“计算机网络通讯记录与电子签名效力的确认”、“电子鉴别技术的选定及其安全标准”、“认证机构的确立及其权利义务”等电子商务的基本方面为结构来制订。此外,还要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来不断制订新的法律或修订已有的法律,从而构建中国未来的电子商务法体系。在各国通过协商制定统一的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或各国制定自己的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然后通过协商制订统一的冲突法规范来解决相互间的法律冲突或共同加入联合国国际性的电子商务规范公约,直接将国际规范转化为国内规范等情况短时间内难以实现的情况下,加快制订符合中国利益,与世界接轨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工程还是必须的,我国应抓紧立法研究工作,在理论成果成熟的基础上切实制订切合中国实际的电子商务法律,积极借鉴先进国家立法经验并吸取其教训,健全中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为国内相关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竞争提供法律支持。Р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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