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得少于60日历天)。Р28.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Р29. 投标保证金和投标信用保证金Р29.1 投标(信用)保证金按滁州招标采购管理局滁招管字【2008】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Р29.1.1投标(信用)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地点:Р投标保证金金额: 44.1 万元(保证金须从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转入交易中心账户。)Р信用保证金金额: 190 万元(保证金须从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转入交易中心账户。)Р收款单位:滁州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滁州琅琊支行Р帐号:334001040004421 Р29.1.2投标(信用)保证金在 2011 年 7月 31 日 17 时前必须交纳完毕,投标(信用)保证金付款人的帐户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不接受汇票,以资金到账时间为确认保证金交纳完毕时间。开标时由交易中心宣布。交纳保证金时须在交易附言中注明: 滁州学院南校扩建新区综合实验楼Ⅱ标段工程投标(信用)保证金。Р29.1.3 招标人与中标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信用保证金(不计利息)。Р29.2 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况,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Р29.2.1凡是通过资格预审的合格投标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投标,否则,将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Р29.2.2投标单位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Р29.2.3中标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