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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注册税务师-税法1基础讲义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55 |  大小:98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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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院明确授权);Р(2)税务规章的目的是执行上位法,而不能另行创设上位法所没有规定的内容;Р(3)税务规章原则上不得重复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Р制定程序Р审议通后报局长签署后予以公布,在国家税务总局公报上刊登的税务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Р适用Р(1)施行时间: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Р(2)解释: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税务规章解释与税务规章具有同等效力。Р(3)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Р冲突裁决Р(1)税务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对同一事项的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Р(2)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税务规章就不再适用;Р(3)适用税务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Р监督Р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税务规章可以“参照”适用,对不适当的税务规章不能宣布无效或予以撤销,但有权不适用。Р 4.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Р概念Р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Р主体Р县级以下税务机关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Р特征Р(1)非立法行为的行为规范。Р(2)适用主体的非特定性。(有特指的批复不属于规范性文件)Р(3)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构成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但税务行政相对人在提请行政复议时,可附带提请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制定机关对该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作出答复。Р(4)向后发生效力的特征。Р权限Р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Р制定Р起草——合法性审核——签署发布Р3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备案。Р未经公告不具有约束力。Р每二年定期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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