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城市在成熟城区实施这一标准,在不成熟区域不执行这一标准;有些城市在成熟区域提高立案处置结案的时限要求,在不成熟区域降低要求;有些城市不断丰富完善扩展标准的内容,有些城市却长期停滞改进等现象。因此,立案处置结案标准规定了另一条编制原则,即为适应我国地域、城市和城区的城市化程度差异的现实状况,大体划分为两类Р处置执行指标,一是运行数字化城管新模式门槛类处置指标,二是运行数字化城管新模式提高类处置指标,分别满足数字化城管发展中不同地区、不同城市、不同城区在处置指标方面的差异性客观需求。Р正由于《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绩效评价》和《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立案处置结案》标准是关于“定量、定标”的行业标准,它们在内容、时限和数量等方面存在较强的地方性、阶段性和渐进性,需要一定的工程实践经验积累,因此在前几项标准发布实施之后才先后立项编制。但可以预见的是,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展开的数字化城管模式推广的浪潮中,这两项标准发布实施的条件已日渐成熟。Р标准的执行和扩展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总体部署,2008年后数字化城管推广工作,在完成部直接指导的51个试点城市验收的基础上面向全国范围内推广,且推广模式主要由各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主导。在行政推动主体下移的背景下,数字化城管标准体系的各项标准将面临两方面考验。Р在地域扩展方面:首先,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能否坚持贯彻数字化城管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标准;其次,如何解决区域性、成熟度等地方差异性需求与全行业标准一致性要求的矛盾;再次,如何巩固数字化城管标准体系的长效机制,以保持数字化城管标准体系的生命力。Р在内容扩展方面,为保证数字化城管新模式取得实效,避免各个城市、城区“盲目追求自主创新”的倾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确立了严格按照标准范围建设、运行和验收数字化城管新模式试点的原则。实践表明,这一原则对推动数字化城管试点健康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