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Р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Р3.2 事故灾难信息报告Р3.2.1 事故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Р较大以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中央驻鹰和省属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央驻鹰企业、省属企业和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应急联动中心)报告,同时抄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监局),自事发后最迟不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Р发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安监局)、市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要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安监局)、市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Р3.2.2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Р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Р3.2.3 事故信息续报Р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补报、续报。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