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Р 第四十条办学结余是指幼儿园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Р 第四十一条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Р 第四十二条幼儿园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Р 第四十三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Р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Р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Р 〔民办幼儿园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Р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Р 第四十五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Р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Р 第四十六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Р 第四十七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Р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Р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Р 第四十八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Р 第九章附则Р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16年2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Р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Р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