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利益驱动下很容易将自己视为国有资产的真正老板,并以此进行权力出租和设租。而“戴着脚镣跳舞”的民营企业本身就处于被束缚的状态,加之多数民营企业“本小利微”,除面临激烈市场竞争被淘汰风险外,还时常面临资金不足、融资难、成本高等生存压力,营商环境亟待改善。Р 《报告》指出,面对生存和发展压力,民营企业家更容易倾向于采用包括犯罪在内的短期行为来获取商机和利益,于是像融资类犯罪、涉税类犯罪等几乎被民营企业家所“包揽”,而国有企业家却很少“染指”。这种状况表明,企业家在无法通过正常融资渠道获取经营所需资金时,往往会通过法律规定之外的其他方式进行融资。但这种方式无异于饮鸩止渴,一旦东窗事发,损失的就不仅仅是利益,还有企业家的前程。Р 在郑小宁看来,追逐企业利润最大化,法律意识淡薄,是引发企业家犯罪的重要个体性原因,“在我代理的多起企业家犯罪案件中,当事人辩称不懂法、不知法,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不明确自己行为的性质,习惯于按照‘潜规则’去寻找商机或者获得竞争优势,对可能招致的法律风险毫无警惕和防范的不在少数”。Р “另外,内部管理制度缺陷,法人治理结构虚化,也是导致企业家犯罪的重要原因,”郑小宁说,无论深思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涉案企业都存在内部权力分配不合理,公司内部混乱,治理结构不健全,涉案企业家在企业内拥有绝对权力,独断专行,缺乏相应的科学监督等问题。Р “令人遗憾的一个普遍现象是,尽管改革开放40年来,企业发展的法治化水平有显著提升,许多企业都有法律顾问,成立了专门的法律部门,但几乎所有的企业法务部门关注的都是商业法律风险、合同合规审查、知识产权风险防范等民商法律范畴的问题,对刑事法律风险往往疏于前瞻性的防范。”张远煌说,我们很少看到有企业家聘请刑事法专家提供风险防控方面的帮助,往往都是事情败露之后,才想到找最知名的刑事法专家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找最知名的刑事律师打官司,但为时已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