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的价值进行重新定位。在此背景下,环境问题凭借着狰狞的面目得以重视,使得人类世界积极地去寻求应对措施。Р第二节公民环境权利在法律上获得保障的演进Р长期以来,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并未在一开始就带来法律上对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视。尤其是普通民众的广泛关注,在我国,环境的治理和管理一直带着很强的唯行政色彩,也即将污染的治理与环境保护看作国家机关的职责与权力,而不干普通百姓的事。直至1960年,西德的一位医生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起控告,认为向北海倾倒放射性废物违反欧洲人权条约,才引发了关于环境保护上升为公民权利的法律依据的国际性大讨论。蔡守秋.环境政策法律问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56.Р之后,美国1969 年《国家环境政策法》中开始最早规定,每个人都应当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对维护和改善环境作出贡献的个人环境权利义务。1970 年,在日本东京召开的一次关于公害问题的国际座谈会上,一位美国环境法教授甚至提出了环境权的理论,认为公民应享有环境权,而这也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应当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在此次会议后发表的东京宣言中则提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的健康和福利等不受侵犯的环境权和当代人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权利,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日]奥平康宏,杉原泰雄.宪法学——人权的基本问题[M ].1977,96.Р随后,于1972 年在端典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所发表的《人类环境宣言》中正式宣称:“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美]萨克斯.环境保护—为公民之法的战略[M].山川一译.岩波书店,1970.150..Р至此,公民的环境权利开始得到世界的认同,并提升到法律的保障范围之内。Р本章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