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0的规定。Р《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38--99Р……Р《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41-87Р……Р《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58-88Р……Р《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0一99Р……Р《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JGJ 86-92Р……Р《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124-99Р……Р《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GB 50226--95Р……Р2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Р2.1 一般规定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87(2001年局部修订)Р5.4.1 总蒸发量不超过6t、单台蒸发量不超过2t的锅炉,总额定容量不超过1260kVA、单台额定容量不超过630kVA的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以及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可贴邻民用建筑(除观众厅、教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和病房外)布置,但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Р上述房间不宜布置在主体建筑内。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Р一、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面、下面或贴邻,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包括变压器室之间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Р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的隔墙,应设防火墙。Р二、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靠外墙的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首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间墙。Р三、变压器下面应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多油开关、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Р5.4.2 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Р住宅建筑的底层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的燃烧体楼板与住宅分隔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