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并提供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批复的批件,否则不得安排其研究与试验用地。作物栽培与育种基地的管理人员要对在本农场内开展的试验、有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和检查。Р第十五条研究所科研人员参与外单位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除按有关规定向Р国家及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外,还需在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Р第十六条从境外进口或任何方式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须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向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申请,经批准后在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Р第十七条在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过程中,应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对转基因材料和加工品进行规范标识。Р第十八条在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过程中发生转基因生物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安全补救措施,及时向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并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及时逐级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Р第十九条所有相关试验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Р第五章罚则Р第二十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对承担单位或个人进行所内行政处分。Р第二十一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经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认定情节严重者或经多次教育、警告不改者,三年内不得申报涉及转基因生物的课题和从事有关转基因生物的研究工作。Р第二十二条发生转基因安全事故,对其他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害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甚至于刑事责任。Р第六章附则Р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并负责解释。Р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Р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经所长办公会通过,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