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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选举指导意见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5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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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监督。Р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会工作。Р 5、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单位的工会会员。Р 七、会员在200人以下的单位,一般应召开会员大会进行直选;会员在200人以上的单位,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直选,代表名额按全总《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的要求产生。Р 八、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如有候选人的,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数半数以上选票的方可当选。Р 九、如果候选人未获得应参加选举人的半数以上选票时,可组织会员(代表)对候选人进一步讨论酝酿,再次选举。如仍未获得应参加选举人的半数以上选票,可暂作空缺,由副主席或单位党组织和上级工会指定一名负责人主持工作,并在半年内依法选举产生工会主席。Р 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Р 1、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人数不足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Р 2、选举收回的选票多于投票人数。Р 3、以威胁、贿赂、弄虚作假等手段当选的。Р 4、有其他违反选举规定的情况。Р 十一、对在选举中违反《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Р 十二、直选产生的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依法履行有关程序。主席、副主席自任职之日起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Р 十三、直选产生的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按有关文件规定分别享受相关政治、经济待遇。Р 十四、直选产生的工会主席可连选连任。结合会员(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工会领导干部制度,定期对直选产生的工会主席、副主席进行民主评议。对不称职的主席、副主席,报经上一级工会同意,会员(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其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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