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将物业出租给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从源头上控制事故隐患的产生。Р 第十七条网格安全管理责任人工作职责。Р 一、加强对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制订检查计划,按规定的频次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安全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隐患,认真填写《安全隐患月报表》上报属地安监站,并积极监督指导隐患单位做好整改工作。Р 二、加强对辖区内非法生产经营情况的巡查,发现情况及时向属地安监站报告,并协助做好查处工作。Р 三、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属地政府和村(社区)进行安全教育宣传资料的发放和张贴,积极向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员工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及时将本辖区开展安全宣传教育的情况上报属地安监站。Р 四、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报告属地安监站,并协助做好事故现场处理和善后工作。Р 五、建立健全本网格的安全生产台帐,备案、登记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掌握生产经营单位新增、迁出情况,并及时上报。Р 六、及时对网格内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并填写相关信息报表报属地安监站。Р 第十八条市安委办(安监局)负责对全市的网格化管理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对各项网格化管理工作予以监督指导。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监督指导工作。Р第五章附则Р 第十九条各镇(街道、开发区)、盐官观潮景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区域图、责任卡等报市安委办(安监局)备案;各村(社区)的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区域图、责任卡等报属地安监站备案。各网格单位在遇有人员变动、管理区域或管理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在一个月内调整网格内的相关事项,并重新备案。Р 第二十条市直属有关单位可将本系统作为一个安全生产网格单元,Р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Р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安委办(安监局)负责解释。Р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