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间组织不以主权实体的身分,而以非主权实体的身分,即一般私法法人的身分,从事超越一国国界的经济交往或经贸活动,它们才可能成为国际私法关系上的主体。(2)二者所调整的对象不同。国际私法所调整的超越一国国界的私人间关系,可分为经济关系与人身关系两大类,国际经济法则只调整前一类而不调整后一类。如果单从这个方面看,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的范围,远比国际私法狭窄。但是,由于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中还包括国家、各国政府间组织、不同国籍的国民相互之间大量的经济交往关系,因此,从总体上看,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的范围,又远比国际私法广泛得多。(3)二者调整的方法(或称发挥调整功能的途径或层次)不同。国际私法是关于民法、商法的法律适用法,它不是实体法。在国际私法的对称术语上,实体法指的是可以直接地用来确认当事人权利义务并解决有关纷争的法律规范,如民法、商法、国际经济法等等。而国际私法只是指出应当适用哪一国家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来解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问题,它本身并不直接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解决有关的纷争。换言之,国际私法在针对任何法律关系发挥调整功能时,都需要经过相应的实体法的中介,因而它是间接的进行调整。反之,在门类繁多、内容丰富的国际经济法各种规范中,除了程序法规范以外,绝大部分本身就是实体法,它在发挥调整功能时,无需再经过任何中介,因而它是直接的进行调整。(4)二者的法律规范不同。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是各国有关法律冲突或法律适用方面的国内立法,并辅以某些有关法律冲突或法律适用方面的国际惯例以及对缔约国有拘束力的具有同类内容的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法的规范则排除了国际私法上述诸内容中有关人身方面即非经济方面的法律冲突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突出了其中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冲突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同时大量吸收了属于实体法和程序法性质的、有关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规范、国际私人商务惯例以及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