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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治理公示制度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48KB

文档介绍
隐患排查治理公示制度Р为加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防止重大事故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Р一、公示级别Р一律实行重大隐患公开发布和挂牌督办制度。公开发布和挂牌督办实行分级管理,Ⅲ级以上重大隐患由各县区安委会或其安委办或市有关部门公开发布和挂牌督办,Ⅱ级以上重大隐患由市安委会或其安委办公开发布和挂牌督办,Ⅰ级重大隐患报省安委会或其安委办。Р二、公示时间及方式Р隐患公开发布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进行,一般性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在企业内醒目场所公示,每月不少于一次。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在企业内醒目场所公示,并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同时采用适当形式向全体员工通报。Ⅲ级及以上重大隐患,市安委会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每半年不少于一次;Ⅱ、Ⅰ级重大隐患,由上级安委会或其安委办通过报纸、电视、网络、文件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每年不少于一次,接受社会监督。Р在全市范围内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隐患,可以发布临时公告,向公众告知。Р三、公示内容Р隐患公开发布主要内容:隐患所在地、隐患所在单位、隐患基本情况和等级、隐患类别、治理措施和要求、治理目标和计划、治理责任单位和人员、治理资金来源、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等。Р四、监管形式Р市安委会或有关部门对本级挂牌督办的隐患实施具体督办,并对下一级挂牌督办的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督查或抽查。市安委会及有关部门对本辖区、本行业内Ⅲ级以上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督查,研究解决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时向市安委办报送《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治理进度季报表》;上级安委会或其安委办对Ⅱ级以上重大隐患挂牌治理情况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督查,研究解决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时向省安委办报送《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治理进度季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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