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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病危通知书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70KB

文档介绍
有对患者或患者亲属告知病情。而在患者出现生命危险时,并没有下病危通知书,没有取得患者有效承诺的说明义务,没有在患者危及生命时对患者就该医疗法律行为的侵袭范围、程度以及危险发生的可能性等进行具体的说明。这也是不负责任的表现。Р ④当病情出现状况时,病程记录欠及时。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的医疗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书写并由其加以保管。医务人员应当及时书写病历,但在抢救急危患者的情况下可以事后据实补记。严禁医务人员涂改、伪造、藏匿、销毁病历资料。Р ⑤未见尸检告知记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患者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时,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为增加透明度,提高公正性和可信性,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患双方可聘请法医病理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实践过程。本案件,患者家属并没有看到尸检报告,这并没有做到公正公平,也是违法的。====================================================================== 技能的不合理欠缺:Р ①对于颅咽管癌术后可能发生的严重并发症认识不足。这是医生本身的医学知识不足,也是医院本身的不负责任的表现。Р ②血常规、血生化检查不及时。这也是医生治疗过程中不可欠缺的一环,血常规和血生化检查是很必要的,如果检查不及时,可能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Р ③对患者精神状况、血糖高等问题的发现不及时,这也是医生不负责任造成的,没有重视患者的病情,没有及时观察病者的状况。Р ④无术前讨论记录。手术记录没有主刀医生的签字(第四助手记录)。这在医务人员的心里病没有对这场病情有足够的关注,敷衍了事的心态导致出现这么多医疗缺陷Р ⑤没有科主任的查房意见。还是不够重视的态度,科主任查房敷衍了事,应付公事般的进行自身工作,没有尊重患者的健康,也没有很好地进行应有的诊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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