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1)行为必须是后果的“直接原因”;(2)行为必须是后果的“应负法律责任的原因”。(三)关于共同犯罪——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1、主犯:在案件中担当最重要角色的人。2、从犯:主犯以外的协助、教唆犯罪的人。(四)关于未遂罪行——不完整的罪行。煽惑罪——是指被告人煽惑另一人去触犯法律。串谋罪——两人以上协议实施不法行为或协议以不法手段实施合法行为。企图罪——被告人作出的某项行为只超乎该犯罪行为的预备作为者。香港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和抗辩理由(一)刑事责任1、刑事责任年龄A、10岁以下完全不负刑事责任B、10岁—16岁负不完全刑事责任C、16岁以上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注意:21岁以前由未成年人法庭审判;2、严格责任3、减轻责任4、共犯的刑事责任(二)抗辩理由1、精神错乱——倘若被告人精神有病,令他缺乏理智的程度足以导致他不明白他所作的行为的本质,又或不知道他的行为是错的话,法庭便会裁定他为精神错乱。注意:“精神有病”与“脑部有病”的区别。自动症——被告人受到重大的外在刺激,而令他有瞬间的反映从而触犯法律。自动症与精神错乱的区别。被胁迫——被告人的生命或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威胁,且这威胁十分迫切。★与大陆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胁从犯的区别。自卫——对方袭击被告人的威胁十分迫切,被告人不得不作出反击而伤害对方。(有十分严格的要求,不一定能成为抗辩理由)★与大陆刑法中正当防卫的区别。香港刑法中的刑罚(一)刑罚的目的1、惩罚犯罪;2、重视对罪犯的矫正和改造。刑罚管理机构:惩教署(二)刑罚的种类1、主刑:(1)终身监禁(2)监禁(3)罚金2、辅助性刑事措施:劳役中心惩戒教导所改造感化戒毒措施“社会服务令”守行为香港刑法中的罪名和量刑(一)侵犯人身的犯罪1、谋杀;2、误杀;3、伤害并意图令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4、伤人;5、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及普通袭击;6、持有攻击性武器。(二)侵犯财产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