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下列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Р(一)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Р(二)道路交通事故;Р(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Р(四)建筑坍塌事故;Р(五)重大安全生产事故;Р(六)空难事故;Р(七)爆炸及恐怖事件;Р(八)其他群众遇险事件;Р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依照国家规定和上级指令,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Р第二十九条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系统、行业易发Р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并参与处置应急指挥中心、综合应急救援队调度的其它应急救援工作。Р第三十条各志愿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指挥中心、综合应急救援队调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Р第三十一条各企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参与处置应急指挥中心、综合应急救援队调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Р第三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应急指挥中心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Р第三十三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志愿、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上级指令及现场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Р(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Р(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Р(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