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涉外警务概论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27 |  大小:254KB

文档介绍
照一贯的外交政策,予以区别对待:对建交国家和友好国家的从宽对待;对非建交国家的从严掌握;对某些持用非建交国家护照申请入境的人,在不承认其所持护照的情况下,采取变通措施,在专用签证纸上加盖入境许可印章,实行签证与护照相分离的做法。Р(二)类别原则Р通常情况下,根据签证与护照种类相对应的原则,对申请人发给与护照种类或与持照人身份相对应的签证。如持用外交护照的签发外交签证,持用普通护照的签发普通签证。特殊情况下,也按持照人的身份和入境事由,签发不同于护照种类的签证。如对持用公务或普通护照的外国前任的政府首脑、知名人士等,发给与外交签证类同的礼遇签证。为了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便利来华旅游的外国人,还对9个人以上的旅游团体发给团体签证,改变一人一签证的繁杂手续。Р(三)互惠原则Р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我国先后与20多个国家签订了互免签证协议,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允许有关国家的某些人员只凭其政府颁发的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进入或通过我国国境。Р(四)促进交往原则Р按照国际惯例,对航行于各国之间的国际海员和边境居民间的Р六、签证签发的对象Р(一)外交签证的签发对象Р一是外国驻中国大使馆、领事馆的外交官和领事官,以及联合国各种专门机构驻中国代表机构持红色通行证的人员,包括他们的配偶和随行的未成年子女。二是持有外交护照、联合国红色通行证临时因公来中国的人员和他们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三是因公来中国访问的建交国家副部长以上的官员、国会议长、副议长以及他们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四是联合国专门机构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虽然持有蓝色通行证,但同时又持有中国颁发的外交官证者,以及他们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五是外交部或外交部领事司通知发给外交签证的其他人员。Р(二)礼遇签证的签发对象Р一是卸任的外国元首、政府首脑、国会议长、最高法院院长、外交部长、前驻中国大使和其他高级官员、知名人士,以及他们的随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