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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准则修订后部分会计处理问题探析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29KB

文档介绍
助应计入其他收益核算;如果研发生产设备、内部管理信息系统等,就不是日常活动,即针对偶发性事项、预计不会重复发生,或者没有明确的补助对象的,都不是日常活动,取得的政府补助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核算。Р 五、16号准则允许政府补助采用净额法Р 修订前的第16号准则只允许采用总额法,而修订后允许采用净额法对政府补助进行核算。修订后的第16号准则明确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分期计入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Р 六、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项目是否作为非经常性损益目Р 笔者认为,在相关部门对此做出进一步的解释之前,对原先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继续维持其作为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不受报表列报方式变化影响。需要指出的是会计准则和证券监管规则的口径差异,前者强调公允列报,配比原则等,后者强调审慎监管。政府补助只有在成为日常业务模式的内在组成部分时,才可能是经常性损益。Р 例3:某地区政府对注册在当地企业的新三板挂牌费用予以补贴,挂牌成功后一次性支付固定金额补贴。对于符合上市后备企业认定条件的,在满足条件下,分阶段给予奖励。该补助是否属于经常性损益?Р 企业的新三板挂牌或者IPO申报显然不是“日常活动”,所以相应的政府补助也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而不是确认为其他收益。一般并购或上市费用应属于经常性损益,而相应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非经常性损益。Р 七、政策性搬迁处理问题Р 实际上,一般情况下对政策性搬迁不确认收益,并相应地予以较多的递延纳税等税收优惠。现在虽然第16号准则已修订,但对政策性搬迁补偿款实质财政预算的情形,仍应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号》第四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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