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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考核奖惩办法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9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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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一)对镇党委、政府、镇综治维稳信访中心,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和其他上级部门交办的事项,久拖不办的,每次扣除基础奖400元,并惩具体承办人200元。Р (二)镇综治维稳信访中心交办的信访件未按时限办理并上报的,每件扣除基础奖300元,并惩信访负责人每件100元。Р (三)镇综治维稳列会实行实名制签到,未经批准无故缺席的,每人扣除基础奖200元,并惩缺席人员100元;无故迟到的,每人扣除基础奖100元,并惩迟到人员50元;无故迟到20分钟计为缺席。Р (四)综治类的各种台帐不定期抽查不健全的,每次扣基础奖300元,并惩相应台帐类负责人100元。Р (五)每月不按时报送各项报表及有关总结材料的,每漏报1次扣基础奖200元,惩报送负责人100元;迟报1次扣基础奖100元,惩报送负责人50元,并必须于当月月底前补报。Р第六章奖惩兑现Р 第十六条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实行每半年考核一次,由镇综治维稳信访中心(司法所)负责相关的考核工作,分管领导初审,主要领导审批,年终总结,考核结果作为奖励兑付的依据。Р 个案奖励遵循主要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法规、规章得当、调解程序合法,调解文书规范的要求。Р 文书的制作力求做到:调查笔录、调解笔录及相关证据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调解协议书要求权利义务具体;回访记录要求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后的意见;当事人的签名和调解委员会(村委会)印章要求规范。Р 第十七条村(社区)支书、主任被惩经费从责任人的年终绩效考核奖金中扣除;治保、调解主任、信访责任人被惩经费从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奖金中扣除;奖励所需经费在镇综治工作经费中列支。Р 第十八条各调解主持人对奖励资金持有分配权,调解主持人按照出力多少、作用大小对参加人员进行奖励。Р 第十九条本考核奖惩办法由镇综治维稳信访中心负责解释。Р 第二十条本考核办法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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