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奖励办法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63KB

文档介绍
等严重后果的矛盾纠纷。(三)重大社会矛盾纠纷:5人以上进京集体上访,或50人以上越级到省、市上访,或100人以上到区政府机关(包括机关各部门)上访,蓄意制造群体性械斗、阻挠重点建设工程施工、堵塞高速公路及破坏重要公共设施等的纠纷。第六条人民调解员及其他社会人员在事前报送的社会矛盾纠纷信息,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根据信息的价值给予以下奖励:(一)?一般社会矛盾纠纷信息给予200元/件奖励;(二)?较大社会矛盾纠纷信息给予500元/件奖励;(三)?重大矛盾纠纷信息给予1000元/件奖励;如岀现多人报送同一纠纷信息的,经查证属实,按报送时间顺序对最先报送人进行奖励,或者在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分别给予奖励;如报送信息人员就相同案件报送不同单位(部门)的,经核准,只能获得一次奖励。如报送的信息对于发现和调处社会矛盾纠纷有特殊贡献的,酌情给予重奖。第七条信息报送方式:可以采用口头、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第八条个人根据本办法获得的奖励金,包含个人所得税,由发放部门在发放时代扣代缴。第九条奖励手续由街、镇调处办核实具体案件和参与人员,呈报区司法局(调处办)审批后发放奖金。第十条当事人提供的纠纷信息必须属实,不得捏造虚假信息,否则依法追究责任;街、镇调处办及工作人员必须实事求是上报相关案件情况及参与人员,如发现弄虚作假,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第十一条提供社会矛盾纠纷信息的当事人,区司法局(调处办)和各街、镇及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保密,如发现泄露信息报送人个人情况的,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信息报送人进行打击报复,除尘滤布违者将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第十三条参与调处的工作人员,在开展调处工作中应该依法调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规定。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广州市萝岗区司法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Ox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