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方式纳税,这让被告人有理由相信该文件就是春江县的纳税依据,因此被告人严格按照政府文件规定每月申报和缴纳50元的个人所得税,而没有进行额外的纳税申报。Р第三部分:证据方面Р一、春江县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员吴雁证言Р(一)税务人员吴雁回答:“按照政府说的和政府法律规定的做。听政府的,依法经营,错不了。”这里的“政府”应该指春江县人民政府,“政府法律”“政府文件”指春江县人民政府的《关于建立鼎新批发市场鼓励招商引资的公告》文件。原因是:吴雁是地方税务局的税务稽查人员。应该熟悉当地政府对鼎新市场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吴雁认为春江县政府文件规定有错误,纳税人应该按照全国人大颁布的税法纳税,那么作为法律素质远高于被告人的税务工作者,吴雁不论是否知悉被告人的情况,都应当当场告知被告人该如何纳税,但证据显示吴雁并未这样做,有力的证明了吴雁知道并且认可春江县的税收优惠政策。Р(二)行使国家征税权力的税务人员的职务行为具有可信赖性,税务人员吴雁的行为是代表地方税务局做出的,被告人因信赖吴雁的回答依据春江县政府文件纳税的行为没有错误。Р(三)本案发生后,不仅涉及到被告人是否构成逃税罪,也涉及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责任追究问题,吴雁作为可能被行政处分者,其以“不知道她们的具体情况,也不好回答”,“她们一看就不是新手,是从别的市场转过来的,当然应该明白税法是怎么规定的”等说辞想当然的认为自己回答的是“按税法纳税”,不仅有违常理,而且难免有推卸责任的嫌疑。Р二、讯问被告人被告人杨楠的笔录2份Р(一)鼎新市场的所有摊位每月不论盈亏,都缴纳50元税款。而在众多的经营者中,唯有被告人被起诉构成逃税罪,违背公平原则,让人匪夷所思。Р (二)税务机关从未查过被告人的帐,也从未因税务问题找过被告人,可见税务机关是明知并且认可春江县政府文件的效力的,也认可被告人的纳税方式。在认定是否有逃税行为方面,税务机关作为税收的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