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更适合具体县情、乡情的最优组织机构形式,以便达到最优工作效率。Р第四,我们应借鉴日本多层次的养老保险组织形式,针对不同年龄段以及不同经济承受能力的农民,分别建立适应的养老保险制度。这种模式可以有效满足不同需求层次农民的需要,能显著提升我国的养老服务水平。另外,对那些已经退出劳动力队伍的老人,我们也应该有相应的保险,保障他们晚年的基本生活。Р3.多样化原则Р如前所述,我国当前的新农保制度存在养老金替代率偏低和政府财政补贴偏少等突出问题。因此,坚持多样化原则,是很有必要的。Р就目前看来,我国在较长的时期内,农民占人口大多数的情况不会有很大的改变。因此,新农保对于农村养老和我国社会和谐稳定至关重要。当前,我国农村普遍还是以家庭养老为主,但是随着独生子女的增多,家庭保障的效力会日益减弱。而由于我国经济发达程度的制约,国家也是不可能做到完全保障农民的各种养老需求的,包括生活上的照料、感情上的沟通需要等等。这就需要我们开发更丰富的保险产品。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对养老的需求也会变得多种多样,这样暴露出了,我国在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方面的创新性的不足。由此看来,政府鼓励企业开发有特色的养老保险产品是具有很重要意义的。除了现有的家庭保险、基本保险、储蓄保险和商业人寿保险之外,还应建立更多层次的养老保险补充体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更全方位的保障农民日新月异的养老需求。Р4.法制化原则Р首先,建立和完善有关新农保的法律制度,为农村养老的落实和执行提供法律依据。众所周知,当今中国乃是法治之中国。没有法治,农村养老便无法可依,相关各方就无法明晰各自的职责分工、缴费比例等等,政府和民间的合理分工也就无从着手,更无法充分发挥各自的积极性。从欧美日等国的社会保障来看,其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也都是先通过立法确立各项制度,然后依法推行和落实。我国新农保当前正在有序探索过程当中,农民养老保险处于先行试点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