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较丰富的工作人员参与合同的订立工作,合同涉及多个单位的,每个单位都应当选取熟悉本单位业务、经验较丰富的工作人员参加合同的订立工作,以保证合同质量。各单位要争取合同的起草权,掌握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主动权。在合同起草过程中,承办单位要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信息、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保证合同对方当事人能够履行合同。合同内容涉及相关单位职责的,在合同签订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三)强化合同合法性审查合同内容合法,是保证合同顺利履行的关键。各单位对本单位签订的合同或承办的市政府合同,在合同签订之前应交由本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于承办的市政府合同,各单位还要在合同签订之前报市政府批转市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签订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各单位应安排本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进行跟踪管理,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及时进行预警,采取措施进行法律风险管控,避免风险升级。对于已经发生纠纷的合同,各单位应安排本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积极收集证据资料,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妥善化解合同法律风险。(四)落实合同备案和清理制度实行合同备案制度,是加强对已签订合同监管的重要手段。各单位对本单位签订的合同或承办的市政府合同,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后将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交由本单位法制部门或指定部门统一登记编号归档。同时,各单位对承办的市政府合同,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后将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市法制机构备案。实行合同清理制度,是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有效措施。各单位对本单位签订的合同或承办的市政府合同,应当定期进行全面清理,发现可能出现法律风险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海口市法制局2014年9月25日(此件依申请公开;联系人:董积诚,电话:68722906)抄送:市委陈辞书记海口市法制局办公室2014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