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或其委托受理申请的机构收到船舶初次审核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应立即进行申请材料审查,以判断:Р(一)船舶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Р(二)船舶是否符合申请条件;Р(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Р申请材料审查未通过的,公司应补充、修改或重新提交申请。Р第四十七条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审核发证机构应指派审核组登轮审核。审核内容包括:Р(一)“符合证明”是否适用于该船种;Р(二)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是否适合于该船;Р(三)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有效性。Р第四十八条通过审核组的审核并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将向船舶签发“安全管理证书”。Р第四十九条未通过审核组的审核或经审核发证机构审定不同意发证的,船舶应采取纠正措施并在3个月后重新申请初次审核。Р第五十条“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为5年,其有效性服从于中间审核。Р第五十一条“安全管理证书”失效的,公司在3个月内可重新申请船舶初次审核。Р第二节中间审核和签注Р第五十二条审核发证机构应对船舶在其“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内实施一次中间审核。Р第五十三条中间审核申请应在该船的“安全管理证书”签发后第23个月至第30个月之间提出。Р第五十四条中间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Р(一)上次审核以来公司为该船所做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的情况说明(如有);Р(二)安全管理体系在该船运行的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的报告。Р第五十五条审核发证机构收到中间审核申请后,应指派审核组登轮实施中间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Р(一)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修改与该船的适合性;Р(二)该船保持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Р第五十六条通过审核组审核的,由审核组长在“安全管理证书”上予以中间审核签注。Р第五十七条中间审核和签注应在“安全管理证书”第2和第3个周年日之间完成。Р第五十八条获得“安全管理证书”中间审核签注的船舶,对在中间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审核组的要求进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