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环保局空气质量分析研判例会制度Р(试行)Р为找出空气质量污染因子,找准污染原因和存在的问题,客观、实际地评价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提出下一步污染防治措施及建议,制定本制度。Р第一条空气质量本制度所称空气质量包括自贡市四区两县和高新区环境空气质量,均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实施监测。Р第二条会议时间每月10号左右召开,遇节假日可顺延。Р第三条会议召集空气质量分析研判例会由局长负责召集主持,局长不能参会时,由分管监测工作的副局长负责召集主持。Р第四条参会人员市环保局班子成员;办公室、综合科、污防科、法宣科、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主要负责人;必要时通知相关区县环保局主要领导参会。Р第五条责任分工综合科负责收集上月空气质量监测结果和排名情况、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工业企业和建筑工地执法检查情况,并作初步分析,形成《自贡市环境空气质量分析报告》初稿。Р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收集汇总各区县监测结果,根据监测结果说明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对空气质量进行初步分析评价并计算排名,于每月5日前将分析结果和排名报综合科。Р污防科负责提供上月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情况,提出污染防治的建议、措施等,形成简明扼要的书面材料于每月5日前报综合科。Р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提供上月工业企业监管和建筑工地督查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下一步应采取的措施建议,形成简明扼要的书面材料于每月5日前报综合科。Р第六条研究内容分析研判我市上月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客观分析污染原因,提出解决当前空气质量问题的建议和意见。Р第七条结果运用会后形成《自贡市环境空气质量分析报告》并函告市级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解决。必要时可提请市政府召开相关会议落实解决。Р第八条特殊条件下空气质量情况分析研判按《自贡市灰霾天气环境应急预案》程序执行。Р第九条本制度由自贡市环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