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银行进行日常监管。基金管理人还应设立基金管理台帐,详细登记各基金会成员的资金收支明细,并每季度与长沙银行进行对账。Р基金账户内的资金专款专用,作为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会员授权质押给长沙银行的专项保证金,特定用于为所有基金会员向长沙银行贷款的质押担保以及作为基金会员发生借款违约时的债务代偿,但本章程第二十五条另有约定除外。Р第二十五条基于基金保值增值之目的,基金管理人授权长沙银行可按下列方式对基金账户(即“互助保证金”专用账户、“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进行运作:基金项下“互助保证金”余额可以按每100万元为一个单位办理长沙银行的定期存款;基金账户(包括“互助保证金”、“风险准备金”)所获得的所有存款利息,均作为基金项下“风险准备金”的补充,归入“风险准备金”范围内,用以担保全体基金会员在长沙银行发生的债务;具体的定期存款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长沙银行协商确定并向所有基金会员公示。Р第二十六条贷款业务申请条件:Р当符合条件的基金会员人数达到长沙银行规定的最低人数并符合长沙银行制订的《“长湘汇”小微企业联合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时,基金会员可按本章程规定以联合基金为担保向长沙银行申请贷款。长沙银行有权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如贷款申请获得长沙银行同意,由长沙银行直接与作为借款人的基金会员签署贷款合同;如不符合长沙银行贷款条件的,长沙银行有权不予办理相关业务。Р第二十七条基金会员逾期不能向长沙银行清偿债务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长沙银行有权直接从基金账户中扣划相应的基金以用于代偿基金会员的债务,无需征得基金会员或基金管理人的同意。Р(一)基金代偿的扣划顺序依次如下:Р1.从互助保证金账户中先行扣划违约基金会员缴纳的互助保证金余额,扣完为止。Р2.从风险准备金账户中扣划该违约基金会员缴纳的风险准备金余额,扣完为止。Р3.从风险准备金账户扣划其他基金会员缴纳的风险准备金余额,扣完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