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抢险相关专业专家数据库,必要时请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Р8 奖励与处罚Р8.1 奖励Р对参加防洪抢险的人员和单位,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各级防洪指挥部可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Р(1)认真执行汛期行车安全措施,在灾害地点及时停车、拦停列车,防止重大行车事故者;Р(2)坚持巡守检查,遇有险情及时报告,减少灾害损失成绩显著者;Р(3)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护得力,奋力抢险,完成任务出色者;Р(4)及时测报水情、雨情,迅速传递情报,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及时供应防洪抢险物资等,减轻灾害损失成效显著者;Р(5)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Р8.2 处罚Р有下列行为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铁路各级行政机关、单位或司法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Р(1)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或者拒不执行防洪指挥部的防洪调度方案、防洪抢险指令者;Р(2)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洪抢险中临阵退缩者;Р(3)非法堵塞桥涵等排水孔道或扒决路基者;Р(4)挪用、盗窃、贪污防洪物资或钱款者;Р(5)阻碍防洪指挥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Р(6)盗窃、毁坏或者破坏铁路路基、桥涵及其调节建筑物等防洪工程设施及水文监测、气象测报、通信照明设施者;Р(7)其他危害防洪抢险者。Р9 附则Р9.1 各铁路局、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依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防洪应急预案。Р9.2 各省(区、市)地方铁路主管部门比照本预案及其他相关预案制定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的防洪应急预案,报铁道部防洪办。 9.3 本预案有铁道部防洪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变化进行修订,报国务院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Р各铁路局、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防洪应急预案应每年汛前进行修订,并报铁道部防洪指挥部办公室备案。Р9.4本预案由铁道部制定并负责解释。Р9.5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