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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47KB

文档介绍
取的费用不得计入。Р第十六条“五险一金”和福利三项费的计提基数按照当地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60%-100%核定。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计提比例按当地规定执行;当地规定的计提比例为区间值的,按其平均值确定。职工福利费、工会会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比例分别为核定工资总额的14%、2%和1.5%。出租汽车产权和经营权均属出租汽车企业所有的,福利三项费和“五险”按上述规定办法计提,住房公积金据实核定。出租汽车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应计提“五险”费用,不计提职工福利三项费和住房公积金。Р第十七条行车燃料费根据当地道路、交通、地理特征等客观因素据实确定,但各车型平均百公里燃料消耗量不得高于该车型原厂规定的相应车速百公里燃料消耗量的110%。Р第十八条管理人员工资总额按照每百车平均管理人员数及当地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每百车平均管理人员数根据全市(镇)出租汽车运营公司管理人员总数除以出租汽车总数确定。管理人员福利费、工会会费、教育经费及社会保障费用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比例计提。Р第十九条其他费用项目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规定审核,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的平均水平。Р第二十条出租汽车运营公司管理费用超过审核后出租汽车直接运营成本15%的,按审核后直接运营成本的15%核定;未超过审核后直接运营成本15%的,据实核定。Р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包括性质相同的兼并重组费、经营权受让金等),原则上不能计入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Р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运营公司向出租汽车驾驶员收取的承包费(管理费)中所包含费用项目的合理水平,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核定。Р第二十三条不同车型运营成本应分别核算,并按照制定运营价格划分的车辆档次计算不同档次出租车运营成本。Р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Р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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